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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賣方與不動產經紀業者簽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仲介銷售不動產,約定委託銷售之買賣標的、收取服務報酬時機,其金額為實際成交價之一定比例(最高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及因買方違約致搬家公司買賣雙方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者,服務報酬等事項。

2不動產經紀業者應製作不動產說明書,並指派不動產經紀人會同賣方共同簽章。不動產經紀業應以該不動產說明書向仲介之買方提出說搬家明。

3經紀業者如提出斡旋金之要求,應同時告知買方亦可選擇內政部所擬定之「要約書」,如買方選擇約定交付斡旋金,業者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金之目的,明確告知搬家公司買方於仲介買賣成交時,搬家該斡旋金轉為定金,為買賣價金之一部分。如仲介買賣不成立時,不動產經紀業者所收之斡旋金,無息返還買方等權利義務。又不動產說明書內容經查明虛偽不實,搬家公司,致買方意思表示錯誤者,視為買賣不成立,經紀業者亦應返還已暫收之斡旋金。

4買賣雙方價金與條件一致時,買賣雙方另行簽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由買賣雙方共同或協商指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不動產經紀業者得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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