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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現行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徵,買賣上市櫃股票,賺錢不必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報稅,認賠殺出也無法扣除抵稅。不過,國稅局官員說,如果轉讓「未經簽證」股票或行使員工認股權因此獲利,不屬證券交易所得,並無免稅規定,要請民眾特別注意。


 搬家公司 國稅局官員指出,各地國稅局在查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轉讓條件時,經常發現股東未查明轉讓股票是否為簽證發行,搬家此交易事後被國稅局要求補稅。官員說,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或已發行但未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發行登記機構簽證的股票,其股東轉讓搬家公司股份或未完成發行法定手續股票時,屬於證券以外財產交易,若有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


 官員表示,部分民眾自行認定前述股票為有價證券,以為繳交證券交易稅搬家即可,但當轉讓價格高於取得成本,一旦被國稅局查獲,等於漏報財產交易所得,不但必須補稅,還有可能遭到罰鍰處分


 官員進一步說明,股份有限公司如未發行股票,股東轉讓股份時,出具「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搬家公司過戶書」,屬債權憑證一種,但不屬於證交稅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有價證券的權利證書或憑證,因此不屬於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課所得稅。


 至於員工認股權證部份,國稅局表示,公司依證交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差額部分,也不屬證券交易所得,而是「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所得額,依法課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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