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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84年間為因應本市農業型態轉變並精簡組織,乃研擬將「臺北市政府暨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為免設該區級耕地租佃委員會,並將佃農、自耕農、地主委員改為聘任之意見,經送請台北市議會第7屆第7次定期大會第3次會議三讀審議通過之「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雖同意刪除區級耕地租佃委員會,惟仍維持佃農、自耕農及地主委員由選舉產生之方式。上開組織規程經行政院87年10月4日台87內48953號函修正核定,其第4條修正為「佃農委員、自耕農委員及地主委員,由佃農、自耕農、地主選舉,其選舉辦法另定之。...」並經臺北市政府87年11月20日府法三字第8708247300號令發布。

  依修正之「臺北市政搬家公司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佃農委員、自耕農委員及地主委員,仍應由選舉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臺北市政府遂修正「臺北市政府暨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選舉辦法」為「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選舉辦法」,並經臺北市政府以89年8月1日以府法三字第8906431100號令訂定發布,以為辦理臺北市政府耕搬家地租佃委員改選之依據。

  臺北市政府第5屆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於民國89年11月選出,搬家公司,至民國93年11月即屆滿4年,臺北市政府乃依「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辦理本府第6屆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改選作業。本處亦以主管機關立場編列預算(93年度)送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爰依有關規定訂定「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第6屆委員搬家改選工作計畫」,俾順利改選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第6屆委員。

  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第6屆委員選舉,於民國93年11月6日順利投票產生,計選出佃農委員4人、自耕農委員2人及地主委員2人,另有地主候補委員1人,選出之委員已於民國93年11月19日頒發當選證書,正式就任。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改選完成後,當可繼續協助政府維護三七五減租政策。為利經驗傳承,本處爰將執行情形詳加彙整,編撰成本工作報告,以供參閱。
  


 

 

二. 訂定工作計畫

  本處為期改選作業順利完成,於民國93年8月12日下午2時30分邀集臺北市各區公所、臺北市農會、臺北市各區農會、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搬家公司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等相關機關開會研商「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第6屆委員改選工作計畫(草案)」會議,於93年8月18日簽奉 市長核定該計畫,並於93年8月20日以府地三字第09319151000號函送各主辦暨協辦機關遵照辦理,其內容如下:

  1. 計畫目的:
    依「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佃農委員、自耕農委員及地主委員應由選舉產生,任期4年,本府第5屆耕地租佃委員於民國89年11月選出,至民國93年11月即屆滿四年,本府乃依「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辦理本府第6屆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改選作業。本府地政處亦經編列預算(93年度)送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爰依有關規定訂定本計畫,俾順利改選本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第6屆委員,繼續協助政府維護三七五減租政策,調解調處耕地租佃爭議,以疏減訟源,維護業佃雙方權益。
  2. 計畫依據:
    (一)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二)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組織規程。
    (三)臺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3. 計畫範圍:
    本府耕地租佃委員會委員為十一人,除當然委員三人(本府地政處處長、地政處主管科長及臺北市農會理事長)外,其餘八人,應由選舉產生,名額如下:佃農委員四人,自耕農委員二人,地主委員二人;兼各選出二分之一名額為候補委員(計四人)合計十二人。
  4. 辦理機關:
    本府地政處為主辦機關,區公所為協辦機關。
  5. 工作項目之執行單位及作業期限:
    工作項目之執行單位及作業期限
  6. 經費來源:
    本府地政處九十三年度所編列之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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