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耕地三七五減租是政府於民國三十八年一月開始推行做為第一階段之土地改革工作,期望建立公平合理之租佃制度,以保障佃農生活,進而繁榮農村經濟。其主要內容在明定佃農付給地主之租額,一律以不超過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約定地租超過千搬家公司分之三百七十五者,減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者,依其原約定,不得增加,以減輕佃農負擔;又耕地租約一律規定以書面為之,租佃期間不得少六年,租佃存續中,地主搬家非有法定原因,不得任意主張終止租約,並確立買賣不傷及租賃之原則,及租約期滿地主除有法定要件收回自耕外,佃農如願繼續承租時,應予續訂租約,以保障佃農權力;復規定業佃糾紛之處理程序,凡爭議案件非經各搬家公司級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不得起訴,以減少業佃雙方之累訟。惟因時勢推移,伴隨農地政策之變遷,政搬家府另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搬家公司日修正公布農業發展條例,以落實「農地農用並放寬農地農有」政策之調整。相關業務包括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登記、租約期滿之處理、租佃爭議之處理、出租耕地災歉勘查及議定減免地租、租約登記檢查暨聯繫工作等工作。

 公地管理爰依臺北市政府原頒「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暨新頒「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照價收買土地、區段徵收土地、重劃抵費地及農業區、保護區內田、旱地目之耕地及在該地區之溝溜地目與農業不可分離之土地,以市政府地政處為管理機關。相關業務包括有出租耕地之管理、未放租耕地之管理、公有土地資料管理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gel08050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