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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上路後,銀行也於11日同步實施新版「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對於房貸戶最主要的影響,是房貸戶只要符合不超過兩期和申請消債協商兩項條件,即使延遲繳款逾一期,銀行也不會行使加速條款。

所謂加速條款,以房貸業務來說,是指房貸戶可搬家公司能原本與銀行協商房貸的還款期限為十年或20年,不過一旦還款期間發生延遲還款,銀行可視為客戶「違約毀諾」,提前讓債務期限到期,此時房貸戶就必須一次就把剩餘的房貸還清,否則銀行將對房貸戶行使假扣押。

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搬家約舊有版本規定,債務人只要延遲繳款一期,銀行就可對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

但依據新版契約,如果債務人具有向銀行申請消債協商的「身分」,即使延遲繳款一期,銀行也不能行使加速條款;除非延遲繳款超過兩期,銀行才能行搬家公司使加搬家速條款,等於讓已進入消債協商的債務人可稍微喘口氣。

銀行個金部主管指出,假設房貸戶已經繳了五年房貸,搬家公司,結果今年3月、4月繳不出來,房貸戶此時又向銀行申請消債協商,並在5月協商成功,那麼房貸戶從5月開始就必須再依原貸款條件繳款,至於3月、4月積欠的房貸本息,可以依消債協商的條件還款,不必在5月一口氣還掉。

銀行主管舉例,如老王每月原本需繳2萬元的房貸本息,但今年3 月、4月沒錢繳,老王在此時向債權銀行申請消債前置協商,並爭取到五年的無擔保貸款還款期限。

老王5月開始必須每月正常還款2萬元,至於3月、4月共4萬元的房貸則可以依協商後的結論,也就是跟著五年的無擔保貸款一起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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